◎候選對象: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之國民。
◎候選標準:
(一)凡候選對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一,足為身心障礙國民楷模者,經推薦
得為候選人。
1.敦品勵行,敬業樂群,對從事社會建設,有特殊表現者。
2.積極奮進,努力不懈,對提昇工作品質,有顯著成果者。
3.發揮專長,學以致用,對精進專業知能,有卓越成效者。
4.充實自我,自立自強,對開拓就業領域,有具體績效者。
5.熱心公益,回饋社會,對促進福利服務,有傑出貢獻者。
(二)5年內未曾獲選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者;曾獲選而再參選者,需有創新事蹟,舊有
事蹟不予計分。
(三)品德操守良好,最近5年內未曾因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、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
之裁判確定者、或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者。但過失犯、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、
或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但書不予記載各款者,不在此限。
◎應於107年6月22日(以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)前,檢附所推薦候選人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。
◎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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